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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二是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可能同时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人(在缺乏法定事由时)通常不享有法定撤销权。

    三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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