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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缴纳物业费能否证明合法占有房屋

    1.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与购房人发生权利冲突时,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应优先给予保护是一般原则,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原《工程价款优先权批复》等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在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对所购商品房享有的权益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2.案外人主张其交纳物业费即说明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但房屋的合法占有应以实际控制为基本标准,而非以是否交纳物业费为唯一考量因素,且除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外,并无实际交费的凭据,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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