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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而对共同房产设定抵押时,能对抗配偶一方的权利吗?

    案例索引:《李建中、孙桃丽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2)最高法民申345号】‍

    案涉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与出借人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即已相识,且到案涉房屋实地勘验知晓借款人配偶共同居住的事实,应属明知案涉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善意,其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利与配偶一方共有权相比不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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