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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一、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

    (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怎么写?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2)事实与理由;

    (3)证明损失的证据等。

    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理由,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为什么应当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证明损失的证据,应当一一列明名称、种类及来源。

    3、尾部应当写明: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份数;

    (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或者盖章;

    (4)具状时间。

    可见,我国法律制度中,对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规定了两个不同的量刑幅度,致一人死亡和致三人以上死亡的判刑标准肯定不一样。不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对量刑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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