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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审批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的审批条件

    1、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申请对象:从事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3、主办科室: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科。

    4、审批条件:

    ①新建、扩(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选址、设计和布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经市卫生局审查、验收认可;

    ②有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③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过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④建立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检验人员,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出厂;

    ⑤定型包装食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符合规定要求;

    ⑥环境卫生、个人卫生、用水卫生、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等规定要求;

    ⑦各类食品的特殊要求符合相应的卫生管理办法和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⑧产品原料、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⑨产品配方组成及用量科学,并经检验合格。

    5、审批程序:受理、踏勘、审核、发证。

    6、申报材料:

    ①已审批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②《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③负责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④房屋产权书或租赁合同;

    ⑤产品(餐具)场所相关检测报告单。

    7、审批时限: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许可,从受理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8、收费标准:审查发证费单位75元,个体55元,临时证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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