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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人伤走立案程序是什么?

    交通人伤走立案程序是什么

    (一)、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1)不符合立案条件;

    (2)裁定不予受理;

    (3)裁定驳回起诉。

    2、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受理后

    A.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

    B.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C.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2)排期开庭

    A.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B.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三)、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等;

    (4)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四)、达成调解协议

    (1)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3)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上诉

    (1)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2)二审审理

    A.维持原判

    B.改判

    (3)发回重审

    (4)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六)、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证据交换。

    (2)上诉的裁定: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3)上诉的判决:

    A.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B.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C.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D.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E.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F.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G.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H.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I.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J.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K.维持原判

    L.改判——发回重审

    (8)宣判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向二审法院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申请再审;

    达成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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