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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是包括哪些

    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是包括哪些

    一、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是包括哪些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平方厘米;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二、三级医疗事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中只有经鉴定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即构成十级伤残以上的,才能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

    2、本项规定的30年、15年、5年只是承担残疾补助费责任的最高年限,并非任何一起医疗事故都必须赔偿满30年、15年或者5年。

    3、具体年限或赔偿金额应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按30%计算;

    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5、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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