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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疾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膀胱全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综上所述,即使是分了二级医疗事故,其中也会分甲乙丙丁四种等级情况,每一中情况都有不同的具体情形,所以在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的时候,需要通过事故的鉴定才能确定等级,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来确定应该怎样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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