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是什么?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单机医疗事故的情形,以及定义。虽然现代医疗技术发展的已相对完善,但还是有一些存在较大风险的手术、治疗手段例如、脸部整形手术,一旦医生疏忽大意很容易就造成了医疗事故,因此大家在进行手术时一定选择正规、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www.szlsw.net
Copyright ©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