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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把机动车给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人使用的

    1、当事人把机动车给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人使用的,当事人驾驶证会被扣留,情节严重的,还会吊销当事人驾驶证。

    2、无证驾驶的,由交警部门依法罚款,并拘留十五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到2000元的罚款:

    (一)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

    (二)当事人把机动车给没有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的人使用的;

    (三)交通事故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速度超过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法规并且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破坏、移动、改变交通设施,造成有害后果,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占有机动车,并且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行为人具有前款第二和第四种情形之一,则可以同时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存在第一,第三,第五或第八个案件中的一个,则可以同时被拘留少于十五天。

    无照驾驶证的处理方法如下:


    无论驾驶员是否违法,不得再次驾驶。相关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然后,根据驾驶员提供驾驶证的情况,分别处理:

    1.司机提供驾驶执照,驾驶期间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2、驾驶人提供驾驶执照,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违法行为情节处罚,不随身携带驾驶执照,及时交还机动车;

    3.司机未能提供驾驶执照,并且因无驾驶驾驶而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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