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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动拆迁安置补偿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公租房动拆迁安置补偿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一、公租房动拆迁安置补偿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1、公租房拆迁安置利益如何获得

      2、公租房拆迁安置利益如何分配

      3、公租房补偿安置协议由谁来签

      4、特殊情况下公租房的承租人如何变更

      二、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标准

      1、公租房按私有产权房的90%补偿。

      2、被拆迁人若为无房户且面积小于43平方的一律享受较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范围内多出原居住面积的免费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货币补偿或安置房,安置面积以货币补偿数额确定。

      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儿子在别处有商品房不影响父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相关法律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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