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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一、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有哪些?

    认定医疗事故的条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二、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处理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所需要支付的医疗赔偿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是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起诉医疗部门来进行处理的, 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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