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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规定

    新婚姻法第十条内容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规定。

    二、现行有效的对应内容是什么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婚姻法第十条涉及到的是无效婚姻的内容,关于无效婚姻,就是有四个条件,如果双方结婚中涉及到了四个条件中的一个,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就是无效的,首先,重婚,就是重复婚姻这个是绝对没有办法被法律认可的。还有就是没有到达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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