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冒名行为中类推适用本条和本法第172条的规定。冒名行为(Handeln unter fremden Namen)中,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没有将法律效果归属他人的意思,因此与代理存在区别。如果行为人打算为自己缔结交易,且相对人不介意其行为人为何者(例如用他人账户网上购物、在超市现货现款交易等),那么该法律行为效力直接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发生;如果按照行为的种类认为行为人的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时,则不存在行为人自己的行为,应类推适用本条规定;且具有类推适用本法第172条的可能性,当然,由于在此种冒名行为中,被冒名人一般不具有可归责性,故表见代理的适用余地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