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
法院如何准确把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www.szlsw.net
Copyright ©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