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签订即生效,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之间成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就提供的担保物办理抵押登记,但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均应受到该合同约束,若因抵押人过错未能办理抵押登记,那么抵押人应在其提供涉案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对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人公司的执行董事签名是否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担任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时,即具有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其签字行为本身也具有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双重身份。 无论一人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否规定执行董事享有相当于董事会职权,因章程的相关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执行董事的签字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是不是可以随意约定,有没有限制 法律规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属于当事人可选择的管辖范围,但后面用“等”字表明当事人还可选择除上述五地之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在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进行必要指引和限制下,赋予了当事人更多的...
·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务更新,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同时存在新旧两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如未约定消灭原有到期债务,则应认定系双方当事人另行增加一种清偿债务的履行方式,而非原债权债务的消...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除法律规定的变更和人民法院依法变更外,主要是当事人协议变更。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合意本身就是合同,因此,合同变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希望变更合同内容的一方首先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该要约应包括希望对合同的哪些条款...
·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
·格式条款的无效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而,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它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取得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担保物权,包括典型的担保物权和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但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也应限定在主债务金额范围内其实际承担的责任。...
·健身房跑路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办理健身卡并交纳会员费,与健身房商家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和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该健身房因自身原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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