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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否违背一户一宅?

    在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件中,可将行政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既要对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要与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在行政协议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条款才能确认无效,不作为履行行政协议的依据,否则应当认可行政协议的效力。本案村民因继承其父母的补偿安置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与其母亲生前签订的案涉安置协议。案涉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虽然该村民曾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村民与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户口中,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安置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存在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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