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被拆迁的,如何处理? 由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被征收或被拆迁时约定的办法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出租人不知道租赁房屋将被拆迁,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各种情形的处理 在房屋租赁期满以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租租赁问题重新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租等条件都没有做出变更。那么,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在双方签字以后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在房租租赁...
·房屋正式交割前签订租房合同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
·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如何维权? 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因房屋租赁合同,存在房屋共有人等情形而存在,若出租人转让房屋给第三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请求判决其与出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查承租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
·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问题解答 一、非住宅用房租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答: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负责征收。 二、何时签订直管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协议)? 答:2005年9月30日之前,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 三、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如何计算? 答:房...
·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方式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 2...
·公房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居住权益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承租人的配偶已经长期稳定的居住在该房屋中,其因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益不能因为配偶去世而被轻易剥夺。这样的考虑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体现了公房制度设立之...
·房主卖房,房客有何权利? (1)房主出卖其租住房时,房客对此享有优先购买权;(2) 房主出卖出租房,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房客;(3) 房主未按规定出卖出租房时,房客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无效;(4)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 租人和新房主继...
·哪些情形下,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
·租赁合同解除时,经出租人同意情况下已形成附合的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1)出租人违约的,出租人应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承租人违约的,除非出租人愿意使用该装修物件,否则不予赔偿; 3)双方都有违约,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双方各自过错承担; 4)双方都无违约,剩余租赁期限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担。...
·公房承租人对合用部位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公有房屋的合用部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权的天井、晒台、园地、灶间、卫生间等部位。承租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 苏州市 常熟 张家港 昆山 吴江区 太仓 姑苏区 吴中区 相城区 虎丘区 苏州高新区 苏州工业园区 太湖度假区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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