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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传统的小产权房通常存在以下特征:第一,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二,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用地程序违法;第三,建造行为是由村民、村集体或镇政府独立完成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完成;第四,国家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房屋买卖合同,也不予颁发产权证。同时,因各地历史发展、土地政策的不同,不同地市小产权房的特征亦具有自身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房屋禁止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人员。在传统小产权房买卖的相关争议中,法院通常会以“涉案房屋建立在原农村集体土地上,买卖合同违反宅基地禁止买卖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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