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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一般是指劳动者未与任何关联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各个关联企业交叉提供劳动,接受不同关联企业劳动管理的情形,或者劳动者与其中一个关联企业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着非本人原因,劳动者为与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企业提供劳动,并接受实际用工单位劳动管理的情形。

    混同用工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原因在于,双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关系,分别接受多家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混同用工则是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劳动者在一段时间内只为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基于同一劳动事实只成立一个劳动关系,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若法院认定构成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判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由多个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共同责任,在判决主文中直接表述为共同承担或者共同支付。第二种方式是判令多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确定由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而导致的劳动纠纷中适用最多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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