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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外部的连带责任的情形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连带责任。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时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4.公司分立时的连带责任。5.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损失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6.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连带赔偿责任。7.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所导致的连带清偿责任。8.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欺诈注销公司的连带责任。9.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连带责任。10.股东未缴纳出资情况下的连带责任。11.股东出资未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连带责任。12.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13.发起人因设立公司而发生的职务侵权连带责任。14.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15股东抽逃出资或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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