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
1.正当防卫的无罪思维。《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的理解与适用,按照“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2.审查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才构成本罪。那么,伤情鉴定意见书是认定本罪的关键证据,辩护人应当审查其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如果能否定或者降低伤情,则可以获得好的辩护效果[www.szlsw.net]。详情可搜索作者编写的文章《伤情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3.行为人主观系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则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4.可从轻处罚情节[www.szlsw.net]。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具有防卫性质的突发性犯罪的;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 慎重适用死刑。相对于故意杀人犯罪而言,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适用死刑应当比故意杀人犯罪更加慎重,标准更加严格。只有对于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被告人,才可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