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的区分标准:
从法条表述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客观行为存在较大相似,实务中区分两罪常从主观明知入手,兼以客观行为辅助推定主观明知。
(一)行为人明知非法获利途径(包括虚假支付渠道、虚假运营平台等)的运营模式,结合获利情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行为超过单纯的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与其他共犯人有诈骗的意思联络,仅是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并非上下游的犯罪关系,应构成诈骗罪。
(三)行为人的既往经历如曾经长期进行网络赌博等平台的管理,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其对电信诈骗犯罪有较高认知能力,可推定其主观明知是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
(四)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事实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被帮助者实施诈骗犯罪,且事后行为人也没有参与分赃,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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