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苏州刑事律师szls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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