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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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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