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1、立案标准(情节较轻)
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情节严重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者币量二千张(枚)以上不足二万张(枚)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3、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币量二万张(枚)以上的;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www.szls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