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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卖给别人了,还没来得及办过户登记,对方出事故了,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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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仍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因此,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如果有商业险,按约定由保险公司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商业险,由侵权人赔偿,即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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