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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者”是指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因机动车辆作为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上,所以机动车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可以因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的变化而转化。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依据事故发生时遭受损伤的人员是否在被保险车辆之上来确定。受害人在事发前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案涉车辆,属于“车上人员”,但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置身案涉车辆之外,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受害人。故受害人应属于保险法意义上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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