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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跑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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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消费者在健身场所办理健身卡并交纳会员费,与健身房商家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李某和健身房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该健身房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为李某提供正常健身服务,李某依法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会员费。

办理预付费健身卡时应注意:

1、做好前期考察工作,在办卡前实地考察健身房环境、设备、口碑、营业执照及场地租赁期限等。

2、警惕预售卡、低价卡,消费者对于新办理营业执照、尚未开始营业并以此为由超低价揽客的健身房,应当提高警惕,不要轻信远低于同一服务水准平均市场价格的低价卡。

3、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健身卡属于预付费服务,虽然购买越多越便宜,但也要承担相应的“跑路”风险,为避免遭遇较大损失风险,如果采用预付费形式办理健身卡,应尽量选择实力强大的商家,并尽可能选择金额不是太高、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就能消费完的金额去充值。

4、勿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商家关于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会员卡使用范围及赠送等服务承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固定,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做出的口头承诺。

5、留意合同文本细节,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当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合同缺少关键信息、合同相对方信息不明确或无签字盖章的应警惕并要求商家补充完整。

6、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办卡后除了会员卡本身,还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合同及商家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等,以便将来维权之需。


·父母有债务,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性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仲裁的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
      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依然未提起上述主张的,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正...


·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须符合合同特征性义务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合同签订地并非是确认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合同履行地需要先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所以,可能存在支付货...


·劳动争议案件中网络社交账号的权利归属
      如果主播与签约的平台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涉及的社交账号应由谁继续使用?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应考察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情况。通常情况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需要提供用户信息,若社交账号是由单位以其名义注册,交由劳动者管理的,则其权利人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下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担保,担保人需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涉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同意就买卖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项下买受人所负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案涉合同系名为买卖、实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由于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负担明显大于买卖合同项下担保人的负担。在没有明确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变更...


·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待确认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据此规定,当事人提供的...


·房屋空置该不该交物业费?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


·诉讼程序中能否依据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
      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此时如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确认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理由在于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难以审查,实践中,存有当事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恶意转移财产,从司...


·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能否取得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担保物权,包括典型的担保物权和非典型的担保物权。但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也应限定在主债务金额范围内其实际承担的责任。...


·在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若其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事后补写,担保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在空白合同上签名将会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主张的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系对方当事人事后补写的主张是否成立,担保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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