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现时代有许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导致许多质量不好的工程,而这种工程往往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更加严格,同时,我们为您讲解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标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中的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 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

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以上就是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的解答了,由上面可以看出来,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三个不同的标准,每个标准所伴随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事故存在一定人数的人员伤亡,那么赔偿金额一般在百万以上。


·临时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临时用工合同的接触需
      临时用工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临时用工合同的接触需要单位的批准才可以,从事业单位现在尚在实行的制度来讲,即便是正在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仍然要按照国家编制机构下达的编制限额聘用人员,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提出辞职应经批准后方准辞职等。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法细则及仲裁管辖制度 一、劳动争议仲裁法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


·根据法律规定这次疫情有工资发吗?
      根据法律规定这次疫情有工资发吗?根据法律规定这次疫情有工资发,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


·我国童工是多少岁?
      有的人至今分布清楚童工与未成年工,虽然他们都是属于未成年人,并且都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从根本上来讲他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年龄上面。那么一般童工是多少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童工是多少岁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


·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因工受伤的,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另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的,符合条件的话,也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其实,在劳动局受理的工伤鉴定案件中,有相当大部分是在上下班途中导致的,那么,符合上下班途中工伤鉴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学习下相关...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


·工伤1-4级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
      工伤1-4级退休后待遇是怎样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


·法律上做生意的误工费怎么赔
      法律上做生意的误工费怎么赔做生意是属于一种有着固定收入的人群,那么根据相关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
      派遣劳动关系属于什么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有关系没劳动的“形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没关系的实际劳动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


·工程结算超过合同金额怎么办?
      工程结算超过合同金额怎么办? ?一、工程结算超过合同金额怎么办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