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现时代有许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导致许多质量不好的工程,而这种工程往往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更加严格,同时,我们为您讲解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标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中的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 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

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以上就是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的解答了,由上面可以看出来,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三个不同的标准,每个标准所伴随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事故存在一定人数的人员伤亡,那么赔偿金额一般在百万以上。


·女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女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女工怀孕期间的工资按照工作年限来进行具体的工资待遇的发放,这是我们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当中明文规定的具体的标准,比如说女性员工已经工作满两年,不满4年的话按70%比例发放。病假工资规定,按劳动部《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病假应该给工资的病假工资支付标...


·误工费建议循法律途径解决对吗?
      误工费建议循法律途径解决对吗? 误工费就是应该赔偿的人向倍赔偿的人支付的一种费用,受害者在受伤害期间以为无法从事劳动,不能挣得工钱,所以需要对方向受害者提供受伤期间的工期费用,即是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法律中有关侵权的相关规定中。法律条文明确提出了关于误工费的...


·现在有部分企业尤其是农民工占多数的建筑企业
      现在有部分企业尤其是农民工占多数的建筑企业,好多都是拖欠的,到年底的时候回家过年都是需要用钱的,往往是需要讨薪的,这种情况每年都有不少的,只要通过合理的方式一般都是可以要到的,常见的是报警派出所帮忙以及法律诉讼等,下面就给您讲解关于讨薪的法律法规。一般讨薪可以先去寻找公司的,和公...


·工商局管产品质量纠纷吗?
      工商局管产品质量纠纷吗?工商受理消费投诉,也就是说,消费者买商品后出现了纠纷,消协来协调双方纠纷,如果怀疑质量问题,工商部门会要求双方提供证明,证明产品质量真的存在问题,如果不存在问题,调解不成,只能起诉处理。工商局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


·元旦加班不给工资怎么办
      实践中,只要是员工在元旦放假期间加班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那么如果出现了职工在元旦加班而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情况,那么对于元旦加班不给工资的情形,该怎么处理?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元旦加班不给工资怎么办 单位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追讨加班工...


·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一些性质较为特殊,工作常常伴随危险的行业常常会出现职工工伤的情况。一旦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那么久需要及时作工伤认定申请,方便后续的经济赔偿。那么,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做认定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就为您作答。 一、工伤认定条件 工伤一般包括因工...


·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有什么标准 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


·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该怎么维权
      通常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都是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合同内会明确约定建立劳动合同的时间、期限。而一般在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时候,双方无续签意愿的才会解除合同。但现实中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此时劳动者该怎么维权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企业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本人签字吗?
      一、企业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本人签字吗?不需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


·年休假工资该怎么计算
      我国劳动法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对年休假的规定。劳动者在休年休假时,对于年休假工资该怎么计算呢?年休假需要劳动者主动请休,如果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未休年休假,则不能要求年休假的工资。不过,如果是因单位的原因,那么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如何支付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过年国家加班工资是那几天 ?
      过年国家加班工资是那几天 ?一、过年国家加班工资是那几天 过年放假期间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工资需要根据安排加班时间来确定,在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等方式代替。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