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新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新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工程质量一直是我国比较重视的项目,在我国出现过很多质量出现问题的事件,但是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不仅造成经济的损失还会造成人员的伤亡,这样的结果影响比较大,因此我国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有很严格的管理条例,那新版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八条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同时废止。

任何工程在建设工程的时候始终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因为任何工程如果质量出现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一般建设商都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来保证自己的建设工程在质量上不会出现任何的问题。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工会介入吗?
      一、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工会介入吗? 旷工辞退不需要工会介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通常需要工会介入的情况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裁员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时。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


·如何强化调解征地拆迁纠纷工作?
      如何强化调解征地拆迁纠纷工作? 一、拆迁纠纷存在的主要原因 1、当前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尤其是房价飞涨,通货膨胀与日俱增,建房的成本也在每年递增,而且征地开发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理所当然的也会水涨船高,综合各方面的因素...


·劳动法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受伤,用人单位需要依法赔偿受工伤职员的相关费用,那么劳动法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做工伤鉴定需要多少钱
      做工伤鉴定需要多少钱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四)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


·房屋租赁对于在外工作或者是想要进行个体经营的朋友们来说是比较
      房屋租赁对于在外工作或者是想要进行个体经营的朋友们来说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房屋想要租赁之前不仅要找好房屋的位置还要对房源的可靠性进行排查,但是对于在长沙工作的朋友们来说长沙洪西房屋出租要注意什么呢?您一起和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一、出租房屋注意事项之防范出租房屋和商铺过程的风险 ...


·厂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多少?
      厂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多少? 一、厂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多少? 厂里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月工资,比如说如果工作满一年,那么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


·工伤认定申请失败药费由谁出
      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中,劳动者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社会中的任何一项经营和生产都离不开劳动者。所以,国家对于劳动者的各项利益也是有着严格的法规进行保护的。比如说,如果遇到工伤,再做过工伤认定以后,就可以凭借认定的结果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是,有时候,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认定失败。那...


·一般的工伤的抚养费怎么计算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有的轻微有的严重,有孩子的家庭,如果有中坚力量的父母受工伤以后,必然会给家里带来重创,对于还的抚养都成了问题,因此在赔偿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抚养费的问题,但是工伤的抚养费怎么计算,好多人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此问题做详细介绍。 一、一般的工伤的抚...


·在我国缓刑人员每月义工几次?
      我国法律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制度,规定了缓刑人员做义工的频率。可是由于广大群众对相关文件的陌生,对于缓刑人员做义工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在我国缓刑人员每月义工几次?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在我国缓刑人员每月义工几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有哪些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制订了许多法律来维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便是其中一种。根据相关的法律,入职时我们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在解除雇佣关系时,也有相关的程序。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有哪些呢?下面来为您介绍一下在离职时,我们需要知道的有关程序。 一、用人单位与劳...


·现在从事某些职业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潜在的威胁
      现在从事某些职业会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有潜在的威胁,比如高空作业或者建筑工程方面的苦力活等,那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内容对劳动者产生损害,伤者该如何索赔呢?小面是针对工伤赔偿的论述和说明。工伤赔偿的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