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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去医院复印自己的病历资料吗?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10条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11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 12 条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 24 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13条规定,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 24 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由此可见,要求医疗机构提供查阅、复制的范围,主要是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以及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住院病历。

    关于查阅、复制的病历资料的范围,《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第19条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患者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上述范围内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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