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宴请是否能认定工伤

    1.考量是否存在单位授权

    该项内容为关键判断因素,在于审查宴请前或宴请时有无单位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例如有无提前经过报请单位批准或是否出于明确的工作岗位职责等因素,以判断该项宴请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判断是否存在单位授权,应尽量从宴请前或宴请时的相关客观依据着手;对于单位人员的事后主观追认,一般不应将其作为唯一取舍因素,除非在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考量依据。概言之,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下班后宴请客户,如不存在单位授权,亦不存在因工作岗位直接需要等因素时,即能够直接阻断工作内容的认定。

    2.考量宴请时的客观状况

    具备单位授权或确出于劳动者工作岗位职责范围需要在下班后宴请客户,不代表可以无限制或任意宴请,否则会造成劳动者借以单位宴请之名满足个人宴请之需。可以结合以下两方面情况分析:其一,宴请时的具体参宴人员,通常工作性质类的宴请人员,并不包含大量家属或朋友等其他非客户人员,但亦不应绝对化,部分情况下个别直系亲属人员参加的,应不影响工作内容性质的认定。其二,宴请时的具体开展内容,如宴请全程均无与单位业务内容相关的商谈或缔约等情形的,在无其他客观状况下,基本也难以认定与工作内容性质相关。当然,上述因素并非绝对与唯一,需要在个案情况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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