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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对单位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是相同的。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的行为。至于行贿人所要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客观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表现为二种形式,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l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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