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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者的公平交易义务

    就公平交易义务而言,要求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方面都应设定合理、公平的条件。



    1、通过格式合同形式设置不公平的服务条款。例如,某网络服务商在其《服务条款》中规定:“本公司特别提请用户注意,本公司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和调整的自主权,本公司拥有经或未经事先通知而修改服务内容、中断或中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修改会公布于xx网站相关页面上,一经公布视为通知。xx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而造成损失的,xx公司不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负责。”“如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本公司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无需通知用户: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用户违反本服务条款的规定;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其他本公司认为是符合整体服务需求的特殊情形。”该条款涉及中断或终止服务的问题。在我国,许多网络并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用户对网络的消费,常常包含着重要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特别对于某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用户的对其提供的应用已经有了长期、广泛和持续的消费使用,经营者单方面突然中断或终止服务,很可能给用户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对用户信息的不适当索取和占有。例如某些网站的用户注册时,要求用户提供有效的电子邮箱、联络电话、真实姓名、所在城市、收入水平、兴趣爱好等信息。这些信息中,有一些与网站的功能有内在联系,但有一些则毫无关联,网站经营者无非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抓住用户的手段。再如某网络运营商开发的“网络接入认证管理系统”可以对用户端进行实时“抓屏”和监控,实际上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3、经营者为其提供的网络设置不合理的先决条件。例如,以安装或卸载其他软件作为使用本应用的先决条件,而该其他软件与本应用并无功能上的相关性或冲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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