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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人身损害,误工损失如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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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数额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有两个问题需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原来的征求意见稿曾对该固定收入的认定附加了“实际收入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部分,没有完税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所以最后定稿没有采纳,是因为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在我国尚不完善,有些受害人的收入虽没有完税证明,但并不能说其彻底丧失合法性。另外,采纳“合法证明”标准,并不否认要求一些高收入而主张误工费者须提供“完税证明”。两者不相矛盾。因固定收入主要体现在有固定工作的人员之上,所以,受害人能够提供供职单位的证明就可以了。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有些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并不会扣发或者全部扣发其(工资)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实质上不存在或者不存在全部的误工损失。如同样对其进行“误工费”赔偿,势必使其获得法外利益,这与侵权法填补损害的功能不符。

另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利益损失不属于误工损失的范围。这一点在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的时候,应当格外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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