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怎么处罚?执行人员参与虚假诉讼最低会被判处管制的处罚,由于执行人员是司法职员,会在其原本的处罚上从重处罚。《刑法》对虚假诉讼罪做了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一般会出现的情形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产生的判决书、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很快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自动履行,或以物抵债,从而规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或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2、财产被查封的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由案外人捏造事实提起执行异议,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以逃避偿债。3、虚假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仲裁,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书后,一方当事人故意不主动履行义务,再次串通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利用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侵害他人合法的权益。三、如何防范虚假诉讼?1、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重要性。防范、制裁虚假诉讼,是维护案外人合法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是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要充分认清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充分认清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性,切实转变虚假诉讼行为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错误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自觉性、责任感。2、承办法官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审判作风是识别虚假诉讼案件的重要因素。绝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都是承办法官根据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向当事人、案外人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才得以发现的。一个法官既要有一颗慧心,更要有一双慧眼。只有自觉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同流合污,同时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才能准确识别虚假诉讼。3、案外人提出申诉、执行异议是发现虚假诉讼的重要途径。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人获知虚假诉讼裁判文书后,向法院提起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虚假诉讼的受害人通常是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的启动、审理和最终的裁判结果未必知情,但执行裁判文书将直接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如受害人的财产权属被变更、应获清偿的债权份额减少等,故受害人在虚假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环节更容易获知虚假诉讼并进而提出申诉或执行异议。因此,执行程序是防范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关口,这就要求承办人对待这类执行异议应严格审查把关,同时采取的执行措施以控制性手段为主,待审查完毕后再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4、完善的制度、严格的审批手续。笔者所在法院正进行的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诉讼行为的讨论是有现实意义的。只有不断的完善现有的制度,才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恶意诉讼人无门可进、无路可走,从制度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源头,尤其是对有些特定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能产生遏制作用,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同时这也是对我们干部的一种保护。5、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令人欣喜的是,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此已有了明文规定,这也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对搞虚假诉讼的人产生警戒心理。无论是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还是审判执行人员,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虚假诉讼是一种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工作的违法行为,由于司法职员的主要工作是受理案件,故此虚假诉讼还会危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此必须要防止虚假诉讼的情形发生。对于执法人员等司法职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会由于其知法犯法而会从严处罚。



·一、遗嘱执行人拒绝执行怎么办?
      一、遗嘱执行人拒绝执行怎么办? 1.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执行,可以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职责。 2.如果遗嘱执行人不执行而造成了相关继承者的利益损失,可以要求遗嘱执行人承担损失的赔偿。 二、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我国《民法典...


·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
      刑诉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样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


·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一、哪些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2023年是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是什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


·司法局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司法局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


·没收财产执行时限有限制吗?
      没收财产执行时限有限制吗? 有。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犯罪分子财产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执行案件立案6个月内执行结束。 按照实际情况,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8条,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竞合的处理
      1.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对原裁判申请再审,但是目前并没有对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执行异议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情形下,案外人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是否只能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规定。2.在...


·行政处罚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况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况有哪些《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


·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有哪些
      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有哪些行政强制法实施前,原则上只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目前行政强制法把这个范围抽象扩大了,有两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2、符合特定条件时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当出现上述两种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是哪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


·民事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包括什么
      民事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包括什么 一、民事裁定中止执行情形包括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