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 补偿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征地 补偿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在我国,国家为了更好的发展,会在适合的地点选择征地,为了安抚民众,也会给予一定的征地 补偿安置,保障民众的权利,也是为了更好和睦的相处。关于征地 补偿安置,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一、征地 补偿安置是怎样规定的

有关征地 补偿安置编辑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剩余劳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青苗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我国土地资源局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的了解到,征地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胡乱的征地,将会受到严重的处罚。把私有的土地,转为共有,或者把集体的土地公有化,都会对民众造成损失,因此,国家根据征地的情况,制定了征地 补偿安置的相关条例。


·年最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最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征地补偿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异地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离婚都是有相关的程序,当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程序是最简单的,但是有些夫妻不再居住地办理离婚,那么异地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异地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不能再夫妻户籍都不在的地方的民政...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农村地区的农民拥有的土地要多,不仅拥有宅基地还会拥有耕地林地的,因此每家每户都会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我国相关法规,对于合法用地的重要凭证,是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那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农村土...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
      我国法律法律中对于那种在综合用地上面修建的房屋,一般产权就是50年,这与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的产权规定都是不一样的。50年说快不快,说慢也不慢。那要是5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理才好呢?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5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理 1、 综合用地房屋建筑产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我们知道,在我国只要使用土地就必须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证是有期限的。我国有各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证,相应的期限也是不一致的。那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多久?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吧。 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年限...


·宅基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一、宅基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归村委,房屋的补偿归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


·无为县土地使用权2023有哪些规定?
      无为县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近些年,国家积极鼓励农村人口进城落户,由于农村权益与城市权益只能二选一的户籍改革政策,无为县居民在进城与务农中反复权衡比较。现无为县土地使用权在落实保障农民基本用地权益中都有哪些新政新规?我们在下文中进行了相关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无为县土地使...


·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标准以及流程
      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公民如果想对某块土地进行使用,那首先就必须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当公民其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之后,对房屋进行转让其土地使用权也随着转让,那么二手房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标准以及流程是怎样的?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内容进行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国家对土地政策也有所调整。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如果想要购买房屋的话就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需要到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土地蚀刻机进行转让的,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呢?下面我们来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国有...


·集体土地使用证赠与可以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赠与可以吗?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赠与可以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赠予过户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条件;1、买卖双方都得是当地人2、先取得村委会的审批表3、买卖协议、转让或赠予协议4、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乡镇一级的办不了 。5、只有国有土地证可以依法赠与,其他类...


·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程序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办...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