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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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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开庭审理前,本诉已撤诉的,反诉可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请存在,但不能作为反诉受理。当事人坚持反诉诉讼请求的,可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同时要求违约金的,以合同金额和违约金数额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字面看,该规定似乎明确了本诉撤诉后,反诉不受影响、继续审理的基本原则,但从司法解释的整体框架看,该撤回反诉的规定,存在于“十、第一审普通程序”部分,前承第238条第2款“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情形。可见该条规定所指的,应是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乃至开过庭、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参与诉讼的情形。

此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诉原告仍可根据自愿原则,对自身诉权进行自由处分,使本诉由于其诉讼意思表示的撤回归于消灭;但若枉顾本诉被告即反诉原告是否有不再主张反诉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而直接认定反诉亦因本诉原告诉讼意思的撤回同时消灭,会导致的后果则应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被告提起反诉,无外乎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被告单纯只是想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若原告未提起诉讼,则被告亦不会提起反诉中的诉讼请求,其反诉更类似于一种答辩或抗辩;另一种情形,则是被告本已有与原告对簿公堂的意愿。并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哪怕原告未提起诉讼,其亦将就己方的诉求起诉,只是因为原告起诉在先,与己方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并具有对抗性,才以反诉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对于第一种情形,若原告申请撤诉,反诉人可能大松一口气。随之心甘情愿放弃反诉;但也可能反诉人在参加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原告败诉、己方胜诉可能性极大,希望"乘胜追击",无论本诉是否继续存在都不愿放弃反诉。

对于第二种情形,更可能发生的结果则是尽管本诉消灭,反诉人仍希望自己作为原告的反诉能继续审理。因为其中承载着己方本已存在、不因本诉消灭而消灭的独立诉讼请求。不论第一种情形,还是第二种情形,只要存在反诉人以原告身份继续坚持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法律就不宜枉顾反诉人可能继续坚持诉讼的意愿。机械地规定"本诉消灭、反诉亦相应消灭"。否则。另行起诉、建立新诉、继续坚持在反诉中的诉讼请求,就很可能成为反诉人的下一步选择。而此前,本诉和反诉均已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为举证质证作出艰苦努力,法官已为查明案情、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开展大量研究,此时将一切归零使反诉成为新诉,不仅对反诉人有失公允,大大增加了双方当事人诉讼负累,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概因如此,上述第 239条才规定,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环节后,原告申请撤回本诉的,反诉仍应独立存在、继续审理,不因本诉归于消灭而自然消灭。当然,若反诉原告因本诉撤诉亦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的不在此列。总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9条要解决的是"反诉已经存在并延续,是否要因本诉的消灭而同时消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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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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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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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某一法律关系起诉后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针对同一争议事实,原告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再次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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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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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新类型案件、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等,即便案情简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据本条第七项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的,一般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条并未对起诉后原告下落不明是否仍可适用简易程...


·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


·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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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判决生效后达成的还款协议发生争议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最高院认为,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相同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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