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当今这个社会,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小产权房这一个概念,这主要是因为最近一段时间国家政府拆迁征地而出现了大量的小产权房。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了解小产权房的性质以及与大产权房的区别,那么,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一、何谓小产权房?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这类房屋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二、小产权房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讲通俗一点,就是国家发产权证能买卖的叫大产权房,平时我们能买到的普通商品房都属于大产权房,其中包括70年、50年和40年三种,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三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

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最后一种是各类农业园或养老院的别墅。

这类房屋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无法得到赔偿,因为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三、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的区别

小产权房

1、小产权房的房产证由乡镇政府颁发,职工并没有实际的产权。

2、职工想要转让小产权房的话,必须在购买五年之后才能够进行。

3、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一般是归乡政府集体所有,并且这类房产只能由这个乡的村民购买居住。

4、购买小产权房之后,若要再转让,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否则便不能够上市交易。

大产权房

1、大产权房的房产证由国家颁发,被国家认可和接受。

2、职工可以自由出售或转让大产权房,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3、大产权房的用地是由国家(也就是当地政府)划拨或者转让的,销售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4、购买大产权房之后,购买者可以自由进行使用、出售或转让,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买小产权房的风险】

缺少“五证”

“五证”即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五证”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没有产权,不受法律的保护。

拆迁难补偿

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质量难保证

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容易出现问题。

小产权房不能抵押或者上市转卖

由于没有正规的产权证,小产权房不能作为抵押或上市专卖。这些都是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需要注意的地方。

小产权房不能抵押贷款

小产权房不能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所以不可以办理抵押等他项权利,没有他项权利就相当于没有合法的质押物抵押到银行,银行贷款就无法批复。

警惕!大产权房的缩水风险

房屋使用年限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个是土地使用年限。房屋是私人财产,购房者享有永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是国家的,开发商和个人拿到的只是使用年限。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年限,指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

房屋产权的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而地产开发的周期一般较长(一般从拿地到交房入住需要2-5年甚至更久),因此购房者到手的产权一般会缩水几年,一般70年产权的房子实际使用年限也就60多年,一些50年、40年产权的房子使用年限更短。

其实,小产权房的主人享有对小产权房的使用权,在这一点上跟一般的房子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小产权房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也不能上市转让。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怎样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才算合法?
      怎样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才算合法?土地征收公告中对土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信息的就是合法的。第一,关于公告形式的问题。《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


·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情形?
      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也就是北京的一些农户或者是个人私自占有和利用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用来作为住宅的房屋,而这一类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情形有哪些是很多北京市民关新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定义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哪儿?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哪儿?为了国家的发展与繁荣,纳税不仅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我国律法的强制规定,若是偷税漏税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我国对纳税人的纳税地也有相应的规定,纳税人应在相应的纳税地纳税。那么,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是哪里呢?的我们为您解答。一、个人将股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霸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霸怎么处理?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实行的是土地所有制,每家每户都有土地并且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而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和邻居的土地相关的纠纷,主要体现在自家的土地被邻居强行占据,这严重违反法律,那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霸怎么处理?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被...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继承纠纷怎么处理1、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


·侵犯个人土地权怎么办?
      侵犯个人土地权怎么办?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城市建设离不开土地的使用,快速城市化难免会征用个人或者集体的土地,这就关系到征地补偿款的规定,那么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浙江省下辖县市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每个地区之间存在差别。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还包括地上附着物,比如一类地区每亩在5.4万元以上,二类地区约每亩4.5万...


·国有土地20年产权怎么续费
      国有土地20年产权怎么续费 一、国有土地20年产权怎么续费?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情况,经地级市政府批准准予续期的,将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安置的方案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安置的方案包括哪些? 在当今这个社会,征收土地这一国家的举措似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频繁的发生,对于征收土地,您最在乎的无非就是征收土地之前协商的补偿费用等问题,除了补偿问题还有就是补偿款安置的方案等注意事项。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征地补偿款安置的方案包括哪...


·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政府会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使得公共利益能更大。这就要涉及到征地问题,政府征收农民的土地,相应地,也会对农民进行补偿,保护他们的利益。但其中是如何补偿的呢?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房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吧。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资源,国家规定了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转让、划拨等等。一些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由国家划拨取得。而国家对于这部分土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下面就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