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一直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一项工作,长期以来我姑工程一直是严格把关,也出过很多工程质量出问题的情况,但是在严格的监督和完善制度的管理下基本上消除了这样的质量问题,我国的相关规定对于质量的把控很严格,那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等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凡在本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均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执行。

1.3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4 工程施工应贯彻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好环境保护等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做到文明生产、安全施工。

1.5 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取得的数据应真实可靠,完整、规范,全面反映工程质量状况。所用方法和仪器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检测单位或实验室要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

1.6 北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中所采用的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等对质量的要求应与本标准一致并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7 在工程施工中应加强施工监控量测,监测的具体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1.8 对各单位工程中的临时性工程(不作为永久性建筑物的一部分的工程)虽然不参加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但也应按相关的设计文件和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并应保留完整的技术资料。

1.9 在工程验收中,有关土建工程与设备、信号、供电等专业的接口问题,需要建设单位组织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要符合各相关专业的验收标准。

1.10 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要求。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城市轨道交通

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的总称。

2.2地铁

在城市中修建的快速、大运量用电力牵引的轨道交通。线路通常设在地下隧道内,也有的在城市中心以外地区从地下转到地面或高架桥上。

2.3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4轨道交通土建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5工程施工质量

反映工程施工过程或实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6验收

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7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合格与否作出确认。

2.8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9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10见证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现场监督施工单位某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

2.11见证取样检测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12平行检验

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活动。

2.13旁站

在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2.14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作出确认的活动。

2.15抽样检验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16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17计数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验方法。

2.18计量检验

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2.19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的质量。

2.20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21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22缺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

2.23一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24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25工序

工程施工过程的基本单元。

2.26主控项目

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27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28混凝土结构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等。

2.29变形缝

为减轻不均匀变形对建筑物的影响而在建筑物中预先设置的间隙。

2.30施工缝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31明挖法

由地面挖开的基坑中修筑地铁车站、隧道的方法。

2.32盾构法

用盾构修筑隧道的暗挖施工方法,盾构是一种钢制壳体内配有开挖和拼装衬砌管片等设备,在钢壳体的保护下进行开挖、推进、衬砌和注浆等作业。盾构又根据开挖的方法和断面形状的不同,分为多种类型。

2.33盖挖顺筑法

是在地面修筑维持地面交通的临时路面及其支撑后,自上而下开挖土方至基坑底设计标高,再自下而上修筑结构。

2.34盖挖逆筑法

其作业顺序与传统的明挖法相反,方法是开挖地面修筑结构顶板及其竖向支撑结构后,在顶板的下面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土方分层修筑结构。

2.35旋喷桩

利用钻机把带有可旋转喷嘴的注浆管钻进土层的预定位置,用高压将浆液从喷嘴中喷射出,冲击破坏土体,与浆液搅拌混合形成的桩体。

2.36摩擦桩

主要靠表面与土体之间的摩擦力支承荷载的桩。

2.37挤密桩

首先振冲器的强力振动使土层挤密,并通过填料进一步加密土层而形成的桩体。

2.38水泥强度

水泥强度用强度等级表示,水泥强度等级按规定龄期的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来划分,单位为MPa,水泥的强度等级依次为32.5,32.5 R,42.5,42.5 R,52.5,52.5 R,62.5,62.5R。

2.39混凝土耐久性 d

在正常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条件下,混凝土在设计使用期内所具有的抗冻、抗碳化、防止钢筋腐蚀和抗渗的能力。

2.40先张法

先在台座上张拉预应力钢筋,然后浇筑混凝土以形成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施工方法。

2.41后张法

先浇筑混凝土,待达到规定的强度后再张拉预应力筋以形成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施工方法。

2.42防水等级

根据工程对防水的要求确定的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

2.43轨道结构

路基面或结构面以上的线路部分,由钢轨、扣件、轨枕、道床等组成。

2.44无缝线路

钢轨连续焊接或胶结超过两个伸缩区长度的轨道。

2.45整体道床

用混凝土等材料灌筑的道床。

2.46路基

经开挖和填筑而成的直接支撑轨道结构的基础结构物。

2.47过渡段

路堤与桥台、路堤与横向构筑物、整体道床与碎石道床等的衔接处,为使轨道刚度与沉降平顺过渡而设置的区域。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开工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表3.1.1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3.1.2 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a)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对其外观、规格、型号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

b) 各工序应按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c)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a)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b)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c)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d)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

e)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f)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检测(见证检测);

g)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h) 单位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i)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j)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 单位工程应按一个完整工程或一个相当规模的施工范围划分。

划分原则:

a)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b)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3.2.3 分部工程应按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

划分原则:

a) 按专业性质、建筑物部位确定;

b)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3.2.4 分项工程应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等划分。

3.2.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验收需要按施工段或部位等划分。

3.3 工程质量验收

3.3.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如下内容:

a) 实物检查,按下列方式进行: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等,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3)对本标准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b)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检验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检验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3.2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b)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的允许偏差1.5倍。

c)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3.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3.4 分部工程(子分部)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d)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5 单位工程(子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e)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3.6 当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a)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 当检验批的试块、试件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时,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3.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3.4.1 检验批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对全部主控项目进行检查;对一般项目的检查验收,标准中规定监理单位检验数量的,监理单位必须检查;标准中没有规定监理单位检验数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根据工程量确定。检验批的质量验收按该标准附件《验收表格》中相应的检验批验收表格填写记录,无相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表格的按表3.4.1填写。

3.4.2 分项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分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2填写记录。

3.4.3 分部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3.4.3填写记录。

3.4.4 单位工程完工且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建设等单位参加,并按表3.4.4-1~3.4.4-4填写记录。

3.4.5 全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各施工单位自检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运营等单位参加。

3.4.6 预验收合格后,由运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4.7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有施工、设计、监理、运营单位、政府质量安全监督及城建档案管理等部门。

3.4.8 竣工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一年,试运营合格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国家验收,建设、运营等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4.9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有关工程资料移交总包单位。

3.4.10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申请轨道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协调处理。

4、明挖车站(区间)

4.1 基坑围护与地基加固

4.1.1 一般规定

4.1.1.1 明挖基坑必须保持基坑围护结构内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0.5m以下。

4.1.1.2 明挖工程采用的围护结构及其支护体系,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式设计以确保安全,满足使用要求。

4.1.1.3 围护桩(墙)的外轮廓线应根据桩(墙)的施工误差、基坑开挖产生的水平位移、侧墙外边防水层及其找平层的厚度等影响适当外放。

4.1.2 基坑支护混凝土灌注桩

主控项目

4.1.2.1 灌注桩的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相关规定。

检验数量:按原材料品种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混凝土试件留置,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灌注50m3必须留置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30%见证取样检测,且至少1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做坍落度、抗压强度等试验。

4.1.2.2 支护桩的桩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均不应超过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经纬仪、用钢尺量。

4.1.2.3 成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 300mm,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逐孔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量。

4.1.2.4 混凝土灌注桩的钢筋笼的制作必须符合设计的要求。其允许偏差为:主筋间距±10mm,长度±5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量。

一般项目

4.1.2.5 桩身垂直度允许偏差为3‰。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吊线吊量计算、测斜仪。

4.1.2.6 钢筋笼的直径和箍筋间距允许偏差为:直径:±10mm;箍筋间距:±20mm。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量。

4.1.2.7 冠梁施工前,应将支护桩桩顶浮浆凿除清理干净,桩顶以上出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用钢尺量。

4.1.3 地下连续墙

主控项目

4.1.3.1 地下连续墙工程所用原材料、墙体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相关规定。

检验数量:每一单元槽段混凝土制作抗压强度试件一组。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30%见证取样检测,且至少1次。

检验方法:观察和检查材料合格证、检查试验报告。

4.1.3.2 地下连续墙的钢筋骨架和预埋管件的安装应牢固无遗漏。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单元槽段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

4.1.3.3 地下连续墙的裸露墙面应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5%。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单元槽段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量。

4.1.3.4 地下连续墙的垂直度:永久结构允许偏差为1/300,临时结构1/150。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超声波测槽仪或成槽机上的监测系统。

主控项目

4.1.5.1 水泥、外加剂的质量检验必须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相关规定。

4.1.5.2 旋喷桩的布置、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4.1.5.3 水泥浆配合比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计量检查。

4.1.5.4 桩身无侧限抗压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检查桩数的2%,并不少于5根,每根桩在成桩28d后取3个试样(在桩径方向1/4处、桩头至桩长2/3长范围内垂直钻芯);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测根数不少于施工单位检测根数的30%,且至少1根。

检验方法:施工单位做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和见证取样检测。

工程质量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因为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一些大的工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例如轨道交通就是要严格管理的工程。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那些费用有哪些?
       交通人伤事故理赔那些费用有哪些?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


·开发商延迟交房要赔偿吗
      相信您都知道,在开发商有违约的行为时,购房者可以向其索赔,这不仅符合道德准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实践中,开发商违约的表现有很多,如:到约定时间没有交房等等。那开发商延迟交房要赔偿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开发商延迟交房要赔偿吗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谁来交
      离婚案件诉讼费谁来交 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


·职工养老险交多少钱?
      职工养老险交多少钱一个月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 如果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按照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执行。自由职业...


·飙车被逮到后怎么处罚?违章处罚应该是怎么处罚的?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处于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如果飙车致使人员重伤、死亡及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还将构成交通肇事罪,将会处于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一、交通事故人伤垫付申请书可以由受害者自己写吗?
      一、交通事故人伤垫付申请书可以由受害者自己写吗? 交通事故人伤垫付申请书可以由受害者自己写,保险公司报销的医疗费主要是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建议尽可能在缴费时收集医院开具的证明。如果擅自住院或者是购买治疗无关的药物是不包括在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对方全责能年审吗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对方全责能年审吗1、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被扣押了。在扣押期间是不能去年检的,必须等车辆鉴定完毕后,交警下达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放行了车辆,但事故还没有结案,这样的车辆维修好了以后就可以正常年检的。2、车辆在扣押期间错过年检时间了,可以要求交警出具扣押证明,拿着证明...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内容
      交通事故行政处罚标准试行内容 根据《道路处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


·土地确权后,哪几种宅基地要交钱?
      一、宅基地:“一户多宅”需缴纳高昂的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 在农村,贫穷人家十几口人挤在一处窄窄的宅基地上;而富裕家庭有能力走非法途径购买合法房屋,“以合法掩盖非法”占领了好几处宅基地...


·汽车不买交强险的后果是怎样的
      汽车不买交强险的后果是怎样的不投保交强险后果是很严重的,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


·手扶车出现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赔
      手扶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的问题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无牌证驾驶、不缴纳交强险等放任不管的情况比比皆是,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认定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那么手扶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如何赔偿?赔偿的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将进...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