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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几年没有音讯,可以宣告失踪吗?

    宣告失踪条件: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持续不间断地没有音讯的状态。本法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4 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宣告失踪在法律效果上对自然人的财产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由司法机关经过严格程序来进行。因此,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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