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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地方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也会规定: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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