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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私了继续治疗费用的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该法的第一百三十七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上述案例尽管发生在9年前,但章某“知道”自身所受损害确切情况的“始点”,是看到有关部门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的日期。

      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医方应尽可能地如实告知患方所受损害的详实情况,并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对需要赔偿的费用进行计算,以避免出现患方在协商解决纠纷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伤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不能因其曾与原告达成过协议,就免除对其目前伤情确需继续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被告医院按其所负担的责任比例,继续赔偿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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