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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缓刑的制度

    适用缓刑不是考虑其刑期、刑罚种类,而是应根据法律对缓刑制度的规定,对犯罪分子作出的缓刑决定必须是认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几个条件中最主要的条件之一。

    犯罪动机是驱使罪犯实施行为的心理动因,它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动态的不断变化中。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某些心理因素的影响向良性方面转化。例如某一犯罪分子盗窃得逞后,想到被害人的处境可能因为被盗而处于困惑状态,故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退还财物给被害人。对于这类犯罪,可判断犯罪动机向良性转化,因其主观上已经开始了改过自新的变化,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导致法律的处罚,只有投案自首可减轻罪行,故在司法实践或审判中,依据法律对缓刑的规定,考虑判缓刑。

    犯罪动机的复杂性是犯罪行为不是单一的,而是出于多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例如经济领域中的贪污及受贿犯罪,有的是出于个人享受的一种动机,有的是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其贪污、受贿的动机就是多个复杂的犯罪动机在其形成和推动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时,互相交叉感染,不断互相强化,不仅使犯罪动力增大,加深了罪犯动机的反社会主观恶性程度,而且一种犯罪扩展到另一种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再如是某些犯罪的次数及数量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象盗窃犯罪,某个犯罪分子实施盗窃作案,往往是由于占有公私的合法财物,虽数量不大,但屡次作案,犯罪的动机属复杂性,对于这种犯罪的意识形态,犯罪分子或图个人享受,或出于某种目的,总之,对这种犯罪分子一般分析判断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故以上不管是贪污、受贿犯罪或是盗窃犯罪均不宜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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