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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完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程序,体现征地过程民主公正。我国现有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缺少完整系统的关于土地征收程序的规定。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权利的前提,完善的征收程序,能够有效限制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首先,建立征地民主决策制度。被征收人有权利参与征收过程、发表意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谈判、协商。其次,进一步补充、完善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具体制度,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地方性实施办法,规范土地征收的主体、对象、方式和范围以及具体步骤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最后,政府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后,由批准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保证实施,增加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如果被征地方对补偿标准持有争议,可以申请上一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目前,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利益,如何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关键。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首先,确定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补偿的归属和运用,完善补偿客体。其次,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灵活运用多种征收补偿方法。此外,要灵活运用多种补偿方式,我国目前主要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但是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失地农民的长远生活保障,可以考虑用丰富和创新现行征收补偿方式。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彰显宪法权利保障精神。在征收土地后,如何保障失地农民未来的发展以及长期稳定的社会保障,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关键问题。第一,被征地农民的子女应该享受国家义务教育赋予的权利,当地政府应力所能及地为被征地农民子女提供平等的上学机会,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第二,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在职业技术、岗位技能等方面要加大培训的力度,以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转岗就业的能力为目的,鼓励在征用土地上建设的厂矿企业优先招收当地的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第三,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培训,资金来源于土地征收款项、集体资产积累以及政府的拨付。第四,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基金制度,从国家、地方和被征地农民个人三个层面构建政府主导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把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形成保障水平较高、权利与利益相当、管理科学、运行规范的保障机制。



      完善救助机制,丰富社会司法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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