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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对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作了哪些规定?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 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

    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 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 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 制作录像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 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

    (5) 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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