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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纠纷案件举证要点

    转继承纠纷案件一般应具备如下证据:

    1、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3)、证明是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据

    ( 1)、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如: 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死亡公证书;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遗嘱继承的,应提交被转继承人、被继承人遗嘱:

    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3、遗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

    (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

    (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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