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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

    交通事故等侵权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对较为轻微的事故可通过达成“私了协议”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对这一行为应予以积极鼓励和肯定。通常情况下,“私了协议”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且可以及时弥补受害方的损失,减少社会矛盾,故非为特殊事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私了协议”后即应恪守履行,不得反悔。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私了协议”确实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一般侵权类案件中,如造成人身损害的,侵害方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因对自己的伤情存在严重错误预估或病情被误诊,导致实际损失与赔偿数额出入较大,符合法律规定的显失公平条件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私了协议的申请,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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