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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汇票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a、汇票的含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b、汇票的基本内容



    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有下列几项:



    (1)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是银行。



    (2)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3)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4)付的金额。



    (5)付款的期限。



    (6)出票日期和地点。



    (7)付款地点。



    (8)出标人签字。



    上述只是汇票的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不是全部要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有权拒坟。汇票不仅是一种支付命令,而且是一种可转让的流通证券。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从不同的角度来分类



    按汇票由谁开出,可分为银行汇票(Banker`s Bill)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按照有地附属单据,汇票可分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关于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办法:

    (1)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2)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3)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4)提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的跟单汇票;一张远期的商业跟单汇票,同时又是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提示包括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竞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竞伯,在汇票到期日付款。



    背书(Endorsement)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标抬头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 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后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巾现的银行或金融公司,由它们将扣除一定巾现利息后的票款付给持有人,这就叫做贴现(Discount)



    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荡票要求承竞俚,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Disyonour by Non-Payment),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除了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外,付款人拒而不同凶、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当汇票被拒付时,最后的持票人有权向所有的“前手”直至出票人追索。为此,持票人应及时作成拒付证书(Protest),以作为向其“前手”进行追 索的法律依据。



    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简言之,本票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则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的本票,大都是银行本票。



    支票(Cheque或Check)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签发给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后,应负票据上的责任和法律上的责任。前者是指出票人对收款人担保支票的付款;后者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出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叫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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